案例:
1991年夏季,张三与好友李四商量,两人决定凑钱买辆中巴,合伙跑旅客运输。此后两人买了车,添置了必要的设施,在张三的住所地朝阳区办理了汽车登记注册,并在北京海淀区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等等。
1993年8月,李四改做房产买卖,退出了合伙,由张三一人继续跑运输。
1994年3月15日下午,张三载着20名游客从八达岭长城返回北京西城区时,在昌平县境内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相撞,旅客没紧急伤亡,但车被毁得非常厉害。经交通部门查明,迎面来的货车司机是一正在学习驾驶技术的实习生,因路面狭窄,精神紧张,*作失误引起了交通事故。
1994年5月初,张三需要海淀区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该保险公司觉得,当初汽车投保时是以张三和李四合伙名义投保的,李四退出合伙,车成了张三个人的,原来的保险合同也已因合伙的解散而解除,因此拒绝赔付。张三多次交涉无结果,决定与该保险公司打官司。问题:
1、张三应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2、1994年5月十日,张三向昌平人民法院起诉。
1995年5月15日,张三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同样的诉状。
5月16日,昌平县人民法院公告张三已立案。
5月19日,张三又收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公告。昌平县人民法院得知海淀区人民法院也立案的状况后,觉得交通事故已由昌平县交警大队处置完毕,被告住所地在海淀区,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捷,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并公告了张三。昌平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是正确?评析:本案是一块保险合同纠纷,主要的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和人民法院重复立案的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建议》。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建议》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保险标的物登记注册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保险事故发生地北京昌平县人民法院与运输目的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均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张三可以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法院起诉。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建议》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能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昌平县人民法院比海淀区人民法院先立案,而将案件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违反了程序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昌平县人民法院发现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复立案后,公告海淀区人民法院,告知其本院已先立案,然后由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昌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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